团的基层组织的设立,应根据工作需要、团员人数。
团的基层组织是按照生产、工作单位或学习、生活、工作区域设立的。把团的基层组织建在社会基层单位或社区,这是团的组织设置的一个原则。
团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团的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按照生产、工作、学习单位或社区来建立。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要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青年劳动组合方式的变化,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组织的界限,实行条块结合,建立网络联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团的基层组织,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包括团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团章》规定:农村、街道、学校、机关、企业、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基层团组织代表设置
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人左右,最多不超过二百人。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出,也可以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选出。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