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是实际出资人与他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旨在通过他人名义执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方式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指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若要向公司以外的个人转让股权,需获得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意见。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做出回复,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转让的股权;不愿购买者,视为同意转让。当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他们需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