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负荷不吊;(3)光明阴暗信号看不清不吊;(4)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吊;(5)设备带病或强烈抖动负荷不吊;(6)钢丝绳不合格不吊,捆绑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或凝因在地面面不知负荷量的重物不吊;(8)钢、铁水包括吊物重心过偏不吊;(9)不歪拉钭吊、锐角、刃角不垫好不吊;(10)违章作业不吊。
法律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