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时效分为30天、60天和90天,具体的时间要根据临时牌照的类型判断。
临时牌照的具体有效期限:
一、临时牌照期限为30天的情况: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新车出口销售的;
二、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临时牌照,有效期限是60天;
三、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临时牌照有效期限是90天。
申请临时牌照需要的材料:
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销售的不提供);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国产车)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仅审核不收取);
申请临时牌照的流程:
1、车主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车辆的发票,到当地的车管所申请机动车的临时牌照。
2、车主需要填写一份临时牌照申请表,然后与以上车主准备的材料,一起交给车管所的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核查无误的话,就会为车主现场打印临时牌照。
4、车主还需要缴纳机动车临时牌照的工本费,一般在10元左右,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可能不一样,车主需要参考当地的收费标准。
5、车主领取临时牌照后,按照要求粘贴在机动车的挡风玻璃上即可,如果机动车没有挡风玻璃的话,车主将临时牌照随身携带即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