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国家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与国际上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相吻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吸取了国内外环境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方面,实行减少产生、充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这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来实施这一原则。
三、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意味着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从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合理利用。
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负责环境的恢复和养护,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组织或个人则要求其治理污染源和受污染的环境。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组织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并缴纳超标排污费,负责处理污染问题。
五、环境保护的民主参与原则。为了加强环境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体现了保护人民环境权益的精神。公民不仅有权利参与国家环境管理,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