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 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的会计管理,无论其规模大小。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专门用于核算、反映和监督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体系。工会应设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系,与预算管理相协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设立会计机构,配置专业会计人员,而县级以下工会则根据需要设置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委托会计代理记账或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岗位责任和内部审计制度。上级工会需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的会计工作,制定细化规定,并组织会计人员培训,提升政策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 工会自身发生的经济活动需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确保透明度。
第七条 工会会计需基于其持续运营进行,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会计期间被划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非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周期。
第九条 会计工作以货币计量,人民币为记账货币单位。
第十条 基础会计原则为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作为补充,确保财务记录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的基础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遵循平衡公式: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账务处理,便于理解和审计。
第十三条 会计文字记录应以中文为主,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