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保安服务组织以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保安服务组织分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前者是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注册的企业,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后者则由企事业单位设立,主要服务于内部安全。
公安机关是高虚空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域内戚瞎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设立保安服务组织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负责人需熟悉业务并具备相应法律知识,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管理制度等。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需经自治区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服务组织需经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后报上级批准。
保安人员需年满18至45周岁,无犯罪记录,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招聘保安人员需公开进行,优先录用退伍军人。保安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和在岗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实施监督,对保安组织的工作和纪律进行定期督察。保安服务组织需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安机关指导,并定期报告工作。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取缔、罚款、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条例自1997年1月18日起施誉老行,以确保在广西地区的保安服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