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籍贯是指祖父出生或长期居住的地方,应按照本人出生时祖父的户口所在地来填写。
2. 如果祖父在填写籍贯时已经去世,应记录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
3. 若祖父未曾落户于任何地方,应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点。
4. 一旦公民登记了籍贯,即使祖父后来迁移户口,该公民的籍贯也不会随之更改。
5. 通常情况下,祖父的长期居住地与出生地、户籍地是一致的。
6. 在姓名登记时,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
7. 公民通常随父姓或母姓,也可以使用父母双方的姓氏。
8. 少数民族或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以按照本民族习惯或原籍国家的习俗取名,但需在登记栏填写汉字译写的姓名。
9. 如果个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可同时提供汉字译写。
10. 弃婴的姓名可以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根据原则取名。
11.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12. 若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姓名,父母双方需签字并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申请内容登记婴儿姓名。
13. 民族登记应根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是官方认定的民族名称。
14. 籍贯应在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