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满小朋友的校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因为学校保护不周到而发生的意外是由学校进行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教育部门已经尽到教育或者是管理职责的,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是学校的责任,具体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校车交通事故谁应该承担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校车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如下
1、校车所有人要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保养,如因车辆安全性能而造成安全事故,车辆所有人负有直接责任。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驾驶人负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责任。
3、驾驶员不听规劝,违章驾驶,虽未造成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也要追究其责任,予以批评、扣发工资、开除等处分。
4、随车照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要负有直接责任。
5、学校政教处、安全办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规范学生乘车秩序,对因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6、学校带班领导、值班教师维护校门口的上车秩序,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要负有直接责任。
7、家长要负责接送学生按时在规定地点乘车,因监护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负全部责任。
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规定,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不仅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国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孩子的安全,是校车的情况下,国家法律规定要避让校车。这种事情是需要每个人的自觉,在这里还是要提示大家一下,开车一定要按照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