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增支部•第六集•第六十三经》中,佛陀阐述了业的概念,指出:“诸比库,我说思即是业。因思而造作身、语、意之业。”这里的业,梵文称为karma,巴利语简化作kamma,基本含义是行为或造作。
2. 业涵盖所有善与不善的思。对于有情生命来说,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行为,均属于业。道德层面上,这些行为被称为善业或不善业。
3. 业的本质是思心所,它组织并促使其他心所对目标进行作用,同时自身也参与造业。简而言之,思心所可以被视为动机或意志力。
4. 思心所造成的业力,即影响力,是业留下的痕迹。除了佛陀和阿拉汉,所有有情众生都会经历业的力量,并成为业的承受者。
5. 业的定律强调自作自受,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业的形成与名色法相关,尤其是思心所。一旦造业,业力将随名色相续流存在,直到因缘成熟,果报便会显现。
6. 业的果报遵循同类相应的原则,即善业产生善果,不善业导致恶果。佛陀举例说明,身、语、意的不善业不会带来乐果,而善业也不会招致不善的果报。
7. 因此,理解业的定律后,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勇于承担果报,不应归咎于他人或外部因素。业的定律是宇宙间不变的真理,人们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