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的职责概述:
1. 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 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区和谐。
3. 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4. 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推动社区协商。
5. 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6. 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提供者进行工作评价。
7. 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发挥居民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
居委会的主要特征:
1. 基层性:居委会设立在区、乡、镇以下的最低行政区域内,根据居民居住情况设立,以便于居民自治。
2. 群众性:居委会是由基层区域内所有居民组成的群众组织,其组成主体是全体居民,通过选举产生,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
3. 自治性: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居委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能够依据法律和政策,自行管理和决定社区内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