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原来是和普通法平行的一个司法体系,有自己的法院,自己的法规,自己的法官。他和普通法不同之处在于普通法更重视判例和实践。衡平法更重视利益的调整。所以叫衡平,不是仅仅在于死板的判例的遵循。
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当然是不能长久的,后来两个法院的法官告状到了国王那里去。之后国王定下了规矩,普通法院作为普世的诉讼法院,衡平法院作为补充手段,两者相冲突时以衡平法法院的判决为准。再后来,由于衡平法院只作为普通法院的补充出现,曾一度衰落。后来在本世纪,英国司法体系改革。衡平法院不再作为单独的司法体系出现,而是和普通法院融为一体。英国法院在审判时将普通法作为一般性审判准则,法官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引用衡平法。衡平法作为一种有严格限制的救济法的面貌出现。大多数情况下,只有死板的按照普通法的判例无法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时,法官会引用相应的衡平法。但是由于衡平法打破了很多普世的审判价值,所以适用的时候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这个关系类似于我们国家合同解除中的“情势变更”。一般来说,国内法院是不会轻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会造成滥诉和大众交易市场的不稳定。但是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救济当事人的利益。
衡平法创造了很多经典的法律制度。例如信托制度。著名法学史家F W 梅特兰曾经感叹到:“衡平法最大和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创造和发展了信托……这可能是英国法律人最突出的成就。在我们看来,信托几乎是文明社会的基础,而在外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与之相似的东西。”
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普通法和我们民法体系差不多,遵循一物一权(也不完全是)。但是衡平法的信托本质上就是打破了这个原则,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创造了一物两权的信托。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解释你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