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无力偿还的债务,张某与妻子李某采取了“肉偿”的方式,引诱王某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以了结债务。然而,王某在发生性行为后并未报案,直到数年后才以强奸罪为由报案。
此类“肉偿”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批判。但认为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发生性关系,这似乎有些牵强。综合考虑双方沟通过程,个人倾向于双方性关系的发生更多基于双方的自愿。因此,以无罪辩护作为核心主张,似乎更为合理。
面对无力偿还的债务,张某与妻子李某采取了“肉偿”的方式,引诱王某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以了结债务。然而,王某在发生性行为后并未报案,直到数年后才以强奸罪为由报案。
此类“肉偿”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批判。但认为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发生性关系,这似乎有些牵强。综合考虑双方沟通过程,个人倾向于双方性关系的发生更多基于双方的自愿。因此,以无罪辩护作为核心主张,似乎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