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含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严格规定。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等,并负责监督检査。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等,并负责监督检査。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确保安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监督检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