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物业的正常运作并维护所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权益,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特指物业共用部分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此外,市和区县(自治县)的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和管理本市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