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人口普查员进入居民家门之前,会首先亮出自己的人口普查员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普查员佩戴的证件必须盖有市级、或县(城区、开发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公章。入户后,要向普查户出示《致人口普查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普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等,并不涉及个人经济收入等问题。普查员不会询问登记表以外的问题,如果有,普查对象可以拒绝回答。
扩展资料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