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中,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主体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客体在认识论上,是从17世纪开始使用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揭示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具有不同的侧面,主要是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实践关系是主体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改造的关系。在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中,同时发生着认识关系。这是主体在观念上掌握和反映客体以及客体在观念上被掌握、被反映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主体和客体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刑法中,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