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气瓶安全操作,确保人员安全与财产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基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监察条例》,本规程应被遵循。
2 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气瓶,其工作环境温度为-40℃至60℃,公称容积在0.4L至3000L,公称工作压力介于0.2MPa至70MPa。此类气瓶用于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等,其压力与容积乘积不小于1.0MPa·L。此外,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及含填料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在内。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用气瓶,应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还需遵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大于3000L且小于或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消防用伍纯气瓶,手提式灭火器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以及特定场合如军事、核设施、航空航天器等使用的气瓶。
4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未提及。
5 特殊情况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单位,如与规程要求不一致,或规程未涉及可能影响安全性能的情况,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并按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6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引用标准包括材料、介质、方法、零部件、充装、检验检测等基础性标准。
7 气瓶专用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专用,并仅充装规定气体。不得更改制造标志和用途,混装其他气体。混合气体气瓶应充装相符气体特性。
8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等。制造标志有钢印、标签、印刷、电子识读和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有钢印、电子识读、标签和涂敷标志等。
9 进出口气瓶
进出口气瓶应符合商品检验规定,并满足本规程附件E的要求。
10 管理要求
制造、充装、检验与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规程,记录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过程信息,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4条: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