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言文中,“之”既可充当实词,又可充当虚词,其在不同的语义环境中,有着不同的意思。即:
一、当“之”充当实词时
1、可以是动词,其意思如下:
1) 本义:出,生出,滋长。例如:《说文》:之,出也。象艸过屮,枝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又如:《礼记》:如语焉而未之然。俞樾平议:“此之字乃其本义。未之者,未出也。”
2) 往,朝某方向走,到…去。例如:《广雅》:之,适也。又如:《诗·卫风·伯兮》:自伯之东。再如:《史记·项羽本纪》:之沛公军。
2、可以是代词,其意思如下:
1) 指示人或事物,相当于“这个”“那个”。例如:《韩非子·内储说上》:宣王说之。(之:指南郭处士来吹竽。)又如:唐· 柳宗元《三戒》:虎因喜,计之曰。(之:这,指上文所说驴生了气只能踢的情况。)再如:清·袁枚《祭妹文》:当分明记之。(之:指共读情景。)
2) 指代人或事物的名称,相当于他、她、它、他们。例如:《左传·僖公三十二年》: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遇之。又如:唐·韩愈《师说》: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之”是指示代词,指代“巫医乐师百工”。)
3) 指示代词,相当于“其”、“他的”、“其他的”。例如:《武王伐纣平话》纣王令推上法场,斩之老母。(注:此用法多为汉代以后,在上古文言文没得此用法。)
二、当“之”充当虚词时
可以是助词,其意思如下:
1) 的。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表示领属关系或一般的修饰关系。例如:清·徐珂《清稗类钞·战事类》:谢庄少年之精技击者。
2) 用于主谓结构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无词义。例如:《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吾见师之出。
3) 用于实词与介词之间,无词义。例如:《孟子·告子章句上》:口之于味,有同耆也。(口对于味道,有相同的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