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正规分娩新生儿所需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及材料说明如下:
1. 确认新生儿姓名(尚未取名者无法办理)。
2. 递交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记录(由接生医院提供);
出生证明申领表(医院提供,家长填写);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生殖健康证(即准生证);
孕产妇保健册(在本院建档)。
3. 办证时间:
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
4. 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定证件,一经签发,新生儿姓名不得变更,且需由新生儿父母中任意一方亲自办理。
若超过出生后三个月及以上才申请办证,则需额外提交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