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广播影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发展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负责制定台系统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台系统所属广播影视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负责制定台系统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技术覆盖有关工作。
(四)负责管理经营台系统所属广播电视媒体,承担节目制作、对外合作交流、安全播出、新媒体建设、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以及网络管理等任务;负责组织审查在台系统所属广播影视机构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和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并监听监看;负责管理台系统影视剧生产、引进、发行、放映与销售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管理经营直属单位占有(用)的国有资产,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直属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申报工作。
(七)负责直属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评估;负责台系统行业评比表彰工作。
(八)指导协调县(市)广播电视台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