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概念
物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物是指所有物理上存在的物体,其特性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狭义上的物,即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位于人身之外,能够被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并能满足民事主体需求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不仅具备自然属性,还具备以下特征:
1.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 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 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 通常是有体物。
三、动产与不动产
1. 划分标准——是否可移动以及移动是否损害价值。
2. 含义
- 动产: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受损害的物。
- 不动产: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价值的物。
3. 区分意义
- 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
-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和公示方式不同。
- 诉讼管辖不同。
四、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 划分标准——流通中是否受到法律限制及其程度。
2. 含义
- 流通物: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物。
-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流通有限制的物,如文物、金银等。
- 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假币等。
3. 区分意义
- 明确物品的可流通程度和范围,判断民事行为效力。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1.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被特定化。
2. 含义
- 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特定化的物,无法被替代。
- 种类物:可互相替代的物,如同一型号的电视机。
六、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变动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根据变动原因,不动产变动分为两类:
1.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变动。
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