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学,一般指国家督学,行政级别副厅级及以上。国家督学指由国家教育部聘用的依规依法执行教育教学公务的人员。由具有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可以使领导机关掌握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能起到协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的作用。
二、是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国家督学都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五)行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或具有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七)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国家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2006年7月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国家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国家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国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聘任兼职国家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三任职条件
第六条 国家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五)行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或具有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七)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国家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第七条 退休人员拟聘国家督学职务的人选在退休前应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相应要求。
第八条 初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第九条 国家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国家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法律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