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会回答是蔬菜,考究的学者可能会按植物学定义将之归为水果,这个争论和粽子的咸甜之争差不多。不过,没有哪个咸党或甜党会因为意见不同而法庭相见。但在一百多年前的美国,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的问题却闹上了最高法院。
事件源于美国1883年的关税法。这部法规定进口蔬菜要缴纳高达10%的税,水果则不用。当时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需要交税。约翰·尼克斯等人做进口西红柿生意,他们认真研习了一番植物学知识,认为西红柿应归为水果。1887年,他们将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征收的税款。
按植物学定义,尼克斯的说法真有些道理。英语中“水果”和“果实”是一个单词:fruit,一般认为它包含植物的种子,由植物的花衍生而来。此案一路闹到了美国最高法庭,直到1893年,法庭才做出裁定。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交锋。不过不像其他案件,本案没有证据证人,双方手中只有一件武器,就是词典。
原告和被告律师都各执一争执不休。但法官却一致站在了被告一方。尽管番茄完全符合植物学中水果的定义,但人们通常将之作为主菜,烹饪食用,而不是作为甜点。就大众观念和日常吃法而言,它还是更像蔬菜。法官哈瑞斯·格雷指出,词典中水果的定义并未确切表明西红柿就是水果。
这并不是第一起为植物“正名”的案例。1889年的一起类似案例,同样和1883年的关税法有关。这次涉案主角是白豆。关税法里规定一般的种子不用交税,但“园艺种子”需缴纳高达20%的税。海关税收员将白豆归于园艺种子,进口商不服。后来财政部承认将白豆归于园艺种子不妥,但还是按蔬菜的标准(10%)进行缴税。进口商依然不服。最后法庭裁决白豆是蔬菜。法官认为,豆子是餐桌上的菜品,无论是烤着吃煮着吃还是做汤吃,都是人们对待蔬菜的做法。
如果将水果按照植物学标准严格定义为“植物的果实”,很多我们熟识的蔬菜都得认祖归宗成为“水果”,除了西红柿,还有辣椒、黄瓜、茄子和众多瓜类。
蔬菜和水果的区分本就不属科学范畴,更多是一种习惯。水果一般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可生吃、多肉多汁、包含植物的种子。蔬菜可以烹调成菜肴,一般取自植物的根、茎、叶等部分,还囊括了各种因不能生吃、不够甜而被驱逐出水果家族的植物果实成员。西红柿满足水果的三个必要条件,但因常被烹熟食用被归为蔬菜;而番茄家族的另一个成员,小西红柿,也叫圣女果,则因常被生吃而被视为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