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旨在规范恋爱双方的分手行为,保障失恋当事人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规定,分手双方需签署此协议。
第一条:双方在平等、自愿、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署协议。任何虚假表示、威胁或被迫签署的协议可撤销。
第二条:协议履行需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条:协议由双方自觉遵守,不受国家强制力保障。一方违约不影响另一方履行。
第四条:分手定义为双方主动放弃或第三者介入导致恋情结束的行为。
第五条:善意第三者指依照“新胜旧汰,自由选择”法则介入,给原恋人带来幸福的人。
第六条:分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不再追究历史责任,无需自责。因第三者介入分手者,可在不影响他人生活的情况下,演唱《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表达对分手原因的疑问。
(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相信未来。
(三)不吸烟、酗酒、发火、摔物品等行为,胡须者不长期不剃,除非有独特造型需求。
(四)调整生活重心与目标,追求幸福。
(五)向前看,坦然面对过去。
(六)妥善保管对方物品,必要时归还。
(七)保持联系与问候。
(八)相处不受影响,不刻意回避,不恶意攻击。
(九)未经对方同意,不向继承者提及旧事。
(十)对第三者可选择“暗中憎恨、见面不理、有事不帮”或“相逢一笑泯恩仇”,不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收到结婚请柬。特殊情况下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延期,最多三次,总有效期不超过六十年。
第八条:协议解释权归双方。双方可自行解释,不影响他人。
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一方撕毁时,需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