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区别如下:
1、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2、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狭义讲来,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3、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
1、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3、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
4、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方式不同;
5、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启动方式不同;
6、司法权与行政权对独立性的要求存在区别;
7、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公开性的程序不同;
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的差异;
9、司法权与行政权对执法主体的职业化要求不同;
10、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裁决依据的不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