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人员的公正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的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一个共识,结束了调解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达成的协议将促使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详细记录了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也体现了法院行使审判权力的体现。
法院调解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诉讼请求部分,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际权益要求。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调解书中会明确列出。如果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调解书还会详细阐述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其次,是案件事实,这部分详述了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起源、发展过程以及争议的核心问题。最后,调解结果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它详细记录了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包括了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具体条款。调解书是协议达成的法律确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
扩展资料
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