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4的规定,把高层建筑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他们的具体划分规则是:
1、对于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54米为二类高层;
2、对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的非单层建筑为二类高层;
3、建筑高度大于24 的医疗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重要的公共建筑为一类高层;
4、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省级以上的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网局级及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超过24米非单层建筑为一类高层;
5、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展览、商店、邮政、电信、财贸金融建筑和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为一类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