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先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满足的土地、环保、节能等“六项必要条件”,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强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定和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