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原因:
1、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德国民法典运动的产物,起草工作始于19世纪80年代。而当时的立法者们更注重确立特定的、细致的法律规定,以便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基于抽象的基本原则。
2、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倾向于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争议,而不是依据抽象的原则。这也与德国立法者更注重具体问题解决和确切的法律规定的传统有关。
3、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原则,但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一系列通用的原则,如契约自由、相等原则、信赖原则等。
有以下原因:
1、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德国民法典运动的产物,起草工作始于19世纪80年代。而当时的立法者们更注重确立特定的、细致的法律规定,以便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基于抽象的基本原则。
2、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倾向于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争议,而不是依据抽象的原则。这也与德国立法者更注重具体问题解决和确切的法律规定的传统有关。
3、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原则,但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一系列通用的原则,如契约自由、相等原则、信赖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