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家访不需要父母都在家,征兵家访是对新兵家庭情况的最后了解,家里有人即可。
主要就是调查应征青年是否符合政审要求,由地方武装部进行走访调查,看直系亲属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需要公安部,乡镇街道办或者是村委会进行配合调查,了解应征青年在当地的形象和表现等。
家访的目的是了解“准新兵”是自愿参军入伍,还是父母强迫孩子去当兵。如果是自己参军入伍,那是非常好,基本没问题。如果是孩子不愿意当兵,父母强制孩子参军,那就要如实告知征兵干部,不然等到入伍之后才发现适应不了部队的管理、训练和工作,出现“拒绝服兵役”那么问题就非常严重。
征兵“家访”时,“准新兵”和父母需要准备和注意
1、“准新兵”需要准备的是整理好个人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准新兵”需要了解部队的基本情况,亲戚朋友有人当过兵可以向其请教。
3、“准新兵”和父母面对征兵干部家访时,需要如实回答,不能弄虚作假。
4、父母不要“过分”热情招待家访的征兵干部,不能强留“吃饭”等。
近几年来,随着接兵工作的改变,“家访”的形式也相应地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比如说在征兵时间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很多征兵干部不会逐一“上门”,而是主要通过当地派出所来进行青年及家庭相关信息的查询。政审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