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1条 地震区的砌体结构构件,除应符合第1章到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第10.1.2条 按本章规定的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不宜超过表10.1.2的规定。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表10.1.2
最小墙厚 6度 7度 8度
190mm 54 45 30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
2 房屋的高度超过表内高度时应根据专门的研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第10.1.3条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和墙梁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表10.1.3规定的结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的划分 表10.1.3
结构类型 设防烈度
6 7 8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 高度(m) ≤24 >24 ≤24 >24 ≤24 >24
抗震等级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框支墙梁 底层框架 三 二 一
剪力墙 三 二 一
注:
1 对于四级抗震等级,除本章规定外,均按非抗震设计采用;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可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当配筋砌体剪力墙结构为底部大空间时,其抗震等级宜按表中规定适当提高一级。
第10.1.4条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层间弹性位移角不宜超过1/1000。
第10.1.5条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0.1.5采用。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表10.1.5
结构构件类别 受力状态 γRE
无筋、网状配筋和水平配筋砖砌体剪力墙 受剪 1.0
两端均设构造柱、芯柱的砌体剪力墙 受剪 0.9
组合砖墙、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 偏心受压、受拉和受剪 0.85
自承重墙 受剪 0.75
无筋砖柱 偏心受压 0.9
组合砖柱 偏心受压 0.85
注:
本章的剪力墙即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墙。
第10.1.6条 地震区的混凝土砌块、石砌体结构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5.0;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中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2 料石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第10.1.7条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配筋砌体结构构件,其配置的受力钢筋的锚固和接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钢筋或纵向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ιae,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二级抗震等级
ιae=1.15ιa (10.1.7-1)
三级抗震等级
ιae=1.05ιa (10.1.7-2)
四级抗震等级
ιae=1.0ιa (10.1.7-3)
式中
ιa----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按第9.4.3条的规定确定。
2 钢筋搭接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不小于1.2ιa+5d;对三、四级不小于1.2ιa。
第10.1.8条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与构造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表10.1.8的要求。构造柱的截面及配筋等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10.1.8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6度 7度 8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墙四角、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六 五 四 外墙四角、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七 六 五 外墙四角、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各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8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八 七 六 较大洞口两侧,所有纵横墙交接处,且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8m。
注:
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2 当6度8层、7度7层和8度6层时,应在所有楼(屋)盖处的纵横墙上设置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180mm,圈梁主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φ6、间距200mm。其他情况下圈梁的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
第10.1.9条 结构构件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计算。
第10.1.10条 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设计时,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高宽比、结构体系、抗震横墙的间距、局部尺寸的限值、防震缝设置及结构构造措施,除本章规定者外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