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7、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
8、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到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