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最早于1890年提出自我有两个不同的方面即主体我(I)和客体我(me)。
“主体我”是一个代理者(agent)、行动者、心理功能的执行者。“主体我”作为执行者,有一定的功能,如控制冲动、计划未来,监控并评价自己的进步、控制自我表现的方式。
自我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被观察和感知的“客体我”。当一个人的注意集中在自我上时,他看到的是“客体我”,“客体我”作为一个对象,表征在人们的自我概念中。每个人形成的关于“客体我”的自我理论(self-theory),是一组关于自我的概念。
个人意见,应该是一体两面,同时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