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类,不生产法律分析:人们常说的事故四不放过指的是:
1.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在发生事故后,必须深入调查,彻底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防止类似的错误重复发生。
2.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一旦事故发生,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以确责任明确,起到警示作用。
3. 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相关责任人和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避免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4.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对于查出的问题,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且整改措施必须得到落实,以防问题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