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封建历史上,“亲亲相隐”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演变过程,受到“德法依存”、“天人合一”、“礼法归治”等精神的影响。虽然说,它存在着许多的糟粕之处,但不可否认的一点,这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在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鲜明印记。
接下来,我们一起走近“亲亲相隐”,一起简单了解它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一、萌芽时期
目前,历史上通常认为亲亲相隐这一原则和思想最早起源于周襄王时期。根据《国语·周语》的记载,在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亘控诉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
闻讯后,周襄王明确反对晋文公受理这一案件。据史料记载:
今元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记载中虽没有明确提到“亲亲相隐”这四个字,但其中已经蕴含了朴素的萌芽思想。不过,由于当时社会普遍强调宗法礼制,对于“亲亲”之意也比较单一,只存在于礼的范畴之内。
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孔子时期才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亲亲相隐”的主张。据《论语·子路》记载:
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子之间有着最亲近的血缘关系,如果他们相互为对方隐瞒犯罪事实是符合人伦的。从此以后,“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了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儒学的继承者和集大成者,孟子对“亲亲相隐”的理论也予以了发扬。据《孟子·尽心上》记载: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由于东周是奴隶社会的消亡期和封建社会的形成期,在那段礼崩乐坏的动荡期,“亲亲相隐”显得有些不太合时宜,逐渐遭到了法家、兵家等旗帜鲜明的反对。尤其是,当时盛行的法家就明确反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总体上,在先秦时期“亲亲相隐”还只是作为一种新型理论而存在,并没有对政治产生了太大的影响。
二、确立时期
在秦始皇完成了国家的大一统后,不断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秦朝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亲亲相隐制度,但毕竟也算是第一次大胆的尝试。
在西汉立国后,特别是到了汉武帝时期,随着“文景之治”的完成,他终于有了“罢黜百家”和“独尊儒术”的底气,在国家政治层面的确立了儒家绝对地位。秦朝时被奉为主导思想的法家彻底没落,那种“提倡告奸”和“连坐惩罚”等主张均遭到了汉朝的排斥。据《汉书》记载: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于是,“亲亲相隐”在国家层面终于得到了确立,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三、反复时期
两汉之后,中国进入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长期的分裂局面。期间,没有任何政权能长期存续,甚至有多支少数民族还纷纷趁乱进行内迁。
期间,“亲亲相隐”虽然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也在曲折中逐步发展。但是,其过程却是艰难的,有时还会严重背离孔孟时期的初衷,甚至还出现了反复。据《三国志·魏志》记载:
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
西晋以后,国家局面出现了短暂的平稳。不过,随着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的先后爆发,鲜卑、匈奴、氐、羯、羌等少数民族纷纷内迁中原并建立了自己的政权。
于是,各少数民族在带来了他们的文化和习俗同时,也逐渐冲淡了儒家原有的主导地位,冲淡了“亲亲相隐”的社会影响力。比如,《晋律》原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明确以血缘的远近来定罪和量刑。不过,随着西晋变成了东晋,其中的“亲亲相隐”意味越来越淡薄。
在东晋元帝执政时,卫展就曾上疏反对“考子证父死刑”和“鞭父问子所在”,他认为这些都违背儒家的思想,是对于“亲亲相隐”的一种违背。很显然,这段时期就是亲亲相隐原则的反复时期。
四、成熟时期
在隋朝建立后,国家又一次实现了大一统,特别是唐朝以后,“亲亲相隐”也进入到了一个成熟和完善的阶段。据《唐律·疏议名例》记载: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不难看出,唐朝进一步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规模和适用范围,但凡居住在一起的亲属们,不论血缘亲疏均可以为对方隐罪。甚至于,就连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们亦可引用此律进行相互隐罪。
最突出的一点,唐朝不仅完善了“亲亲相隐”制度,而且更具有可行性,更便于社会应用。当然,“亲亲相隐”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不能危及皇权,这是大前提。
以家国同构为特征的中国封建社会,虽然历来尊崇孝道,但当“忠”与“孝”发生冲突时,必然是“孝”为“忠”让步。
唐朝以后,“亲亲相隐”逐渐有了变异的趋势,不断淡化亲情,而将“亲亲”的本意也由亲属间的互爱变成了“忠君爱国”。
五、消退时期
在北宋时期,《宋刑统》对于“亲亲相隐”几乎进行了全须全尾的延续。据朱熹《四书集注》记载: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两宋灭亡后,元朝尽管作为少数民族政权,但也继续保留了这一原则,在《大元通制》中首次确立了“干名犯义”的罪名,即:
诸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并禁止之。
到了明朝,《大明律》规定了“存留养亲”的制度:
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裨不得告主。
到了清年时,随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亲亲相隐”越来越被朝廷所淡化。
六、废除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被认为是封建残余思想的毒瘤,遭到了否定并且最终被废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亲亲相隐”在现今社会中又逐渐被人提及。而且,它在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等许多方面,都有着积极有益的作用。
站在人性的立场,社会应该尽量避免让无辜的罪犯家属站上“大义灭亲”的尴尬地位,避免让他们在“亲”与“法”之间做出痛苦的抉择。尽管,这在法制社会是一种广泛现象,但的确过于残酷。
2024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三次修正案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免除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一种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对人性的理解,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