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中小学校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范围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全面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和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管理资产应遵循科学规范、严格控制,确保资产合理配置,支持学校日常运营与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含现金、存款、预付款项和存货等,用于短期变现或消耗。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在教学活动或业务中形成的债权,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存货是为消耗而存储的物资,如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现金和存款的内部管理,监管资金使用,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定期盘点存货,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需遵循国家规定,包括房屋、设备、文物、图书、家具等,详细记录资产信息,定期盘点,处理盘盈、盘亏。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确保资产信息完整。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但已发生必要支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财务决算并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单独核算,反映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具实物形态,能为学校提供权利,转让需评估,收入需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需严格控制,按国家规定进行,确保学校正常运营和事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出租或出借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处理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等,确保资产合理利用。
第五十五条 处置收入需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行资产共享、共用,优化资源配置。
扩展资料
2024年12月21日,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24〕489号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该《制度》分总则、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13章7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