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航空人员范围的规定,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航空人员分为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电台通信员。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航空人员范围的规定,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航空人员分为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电台通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