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通常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2. 份号是公文的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
3.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注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4. 紧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5.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6.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7.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8. 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9.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10. 附件说明应标注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11. 发文机关署名应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12. 成文日期应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13. 印章应加盖在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中,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14. 附注用于说明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15. 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资料。
16. 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17.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是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18. 页码是公文页数顺序号。
公文的特点包括有法定作者制发、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种类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