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如下:首先,全额发放的对象为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全年工作需认真完成,遵守学校规定,成绩稳定,出勤正常。
其次,以下情况将作相应的扣除。首先,计算全年的总额除以上班天数得出的平均值。对于旷工的情况,将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请事假的,将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请病假的,扣除标准为病假天数的60%。如果属于工伤,则不予扣除。
此外,每学期学校的例行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将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将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20%至60%,直至全部扣除。对于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配合学校解决问题,不讲组织纪律的情况,将扣除其全年奖的50%。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旨在鼓励教职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和利益。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所有教职工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放精神文明奖。
发放精神文明奖的具体金额将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计算,以确保每位教职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