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此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的定义是保险公司对非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提供赔偿的法定责任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则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参保的机动车将无法登记或接受检验。
保险公司需经保监会批准才能从事此项业务,保险条款和费率需统一,并需单独核算。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违法和事故时,保险费率可能逐年降低。同时,保监会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执行。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选择有资格的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信息。签订合同时,需一次性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发放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保险合同不得附加额外条件,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除非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对于特定情况下,如驾驶人无资格驾驶或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能垫付抢救费用。此外,国家设立了救助基金,用于处理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抢救费用和未投保车辆的情况。
条例还对违法行为和处罚进行了规定,如非法经营强制保险、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等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最后,条例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如军队机动车和过渡期投保等。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