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建立
相传尧、舜、禹时,部落联盟内采用“禅让”的方式“选贤与能”,推举联盟的共主。如尧老时,把“王”位禅让给了贤能的舜。
禹的父亲崇伯鲧,是雄据大河南岸嵩山中的有崇氏部落首领。有崇氏与在大河北岸太行山东麓的共工氏,都是富有治水经验的部落。在尧舜时期,为了争夺王权,鲧与共工先后对尧舜展开了激烈的斗争,都失败了。后来,禹又继续联合共工氏以及其他众多的部落,在伊、洛、河、济一带,逐步展开治水的工作。禹接任了鲧的职位,放弃了鲧“堵”的治水方略,改为以疏导为主,就是依据地势的高下,疏导高地的川流积水,使肥沃的平原能减少洪水泛滥的灾害。 经过治理之后,原来大都集中在大平原边沿地势较高地区的居民,纷纷迁移到比较低平的原野中,开垦那些肥沃的土地。那些草木茂盛、禽兽繁殖的薮泽地,成为人们乐于定居的地方。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这就为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
禹是来自中原夏族部落联盟的首领,他在成为部落联盟的“共主”之后,尝试组建军队,南征三苗,修建城池,制定刑法,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禹老时把“王”位传给了自己的儿子启。从此,禅让制被世袭制所取代。 这标志着漫长的原始社会被私有制社会所替代,应该说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但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必然会遭到部分反对。夏启即位后,在钧台大宴各部落的首领,以期对他的地位予以确认。有扈氏对启破坏禅让制度的做法十分不满,坚决不出席钧台会。夏启调动军队对有扈氏进行征伐,大战于甘,有扈氏战败,被灭族。这次征讨使新生的专制政权得到初步巩固,原始的民主推举制被强制取代。
一种新制度的建立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一个新政权的产生,也面临缺乏统治经验的问题。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权,即使是在起进步作用的上升阶段,也改变不了统治者剥削、掠夺和贪图享乐的本性,统治集团内部围绕权和利的争夺成为不可避免。因此,夏启死后,出现了五子争权斗争。太康即位后,政事不修,沉湎于酒色之中,有穷氏的首领羿乘机夺取了政权。直至后羿被他的大臣寒浞所杀,相之子少康逃到有虞氏,得到有虞氏的帮助,组织夏的旧部,积蓄力量,乘寒浞内部混乱之时,出兵打败了寒浞父子的力量,夺回了政权,才恢复了夏王朝的统治。这就是夏代历史上出现的「太康失国」、「后羿代夏」和「少康中兴」的事件。
夏代末年,王室内政不修,外患不断,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夏桀即位后不思改革,骄奢淫逸,筑倾宫、饰瑶台,挥霍无度。他日夜与妺喜饮酒作乐,置百姓的困苦于不顾,百姓指着太阳咒骂夏桀。大臣忠谏,他囚而杀之。四方诸侯也纷纷背叛,夏桀陷入内外交困的孤立境地。商汤看到伐桀的时机已经成熟,乃以「天命」为号召,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要求大家奋力进攻,以执行上天的意志。鸣条之战,商汤的军队战胜夏桀的军队,桀出逃后死于南巢,夏王朝从此灭亡。一个强大的国家经历了四百余年历史,却被一个小国所灭,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震惊与思考,所以后来出现了「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的告诫。
由于流传至今有关夏代的史料十分匮乏,所以历史上是否有夏代存在,曾被许多人怀疑。但是《史记·夏本纪》中记载的夏代世系与《殷本纪》中记载的商代世系一样明确,商代世系在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得到证实,因此《史记·夏本纪》中所记的夏代世系被多数学者认为是可信的。这样,在考古学家对安阳殷墟、郑州商城等商代的物质文化遗存有了进一步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夏文化探索的研究课题,希望用考古手段去找到夏代的物质文化遗存,进而恢复夏代历史。
古史学家依据文献资料,提出有两个地区可能是夏人的活动地区:一个是河南西部嵩山附近的登封、禹县和洛阳平原;一是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区。因为传说中夏代的都邑和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大多同这两个地区有关。1959年开始「夏墟」调查,拉开了夏文化探索的序幕。四十年来在豫西、晋南开展了一系列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使夏文化探索的目标逐渐缩小。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以偃师二里头遗址命名的「二里头文化」(包括二里头类型和东下冯类型)和豫西地区的「龙山文化」是探索夏文化的主要对象,并对夏文化问题发表了各种看法。惟因缺乏文字等直接证据,目前学术界对哪种遗存是夏代文化还没有形成共识。但是无论是豫西地区的「龙山文化」还是「二里头文化」,均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资料,它为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夏代的国家制度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编辑本段夏朝军队
夏朝的军队,是为了维护统治而发明的专职征战的工具。夏以前,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由部落内部的青壮年男子负担,夏建立后,中原形成了统一的部落共同体,并出现了国家机构,因此专职战斗的队伍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禹征三苗,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启征有扈,严厉告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足见当时已有强大的军队。
编辑本段奴隶制刑法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有田——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①,而邑诸纶②,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③。
“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①。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其他重要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夏朝得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得法制观。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 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二)法制概况;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
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甘誓》。《甘誓》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