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明确考核的标准、程序、方式和结果运用,确保公务员考核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二、考核内容
1. 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2. 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
三、考核标准
1. 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2. 依据公务员职位的要求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程序
1. 公务员自我总结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2. 部门内部进行考核评价,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3. 上级领导对初步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 公示考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五、考核方式
1. 日常工作表现评价。
2.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
3. 群众满意度测评。
4. 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估。
六、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连续优秀者优先晋升职务或级别。
3. 考核结果不理想者,将进行诫勉谈话或岗位调整。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该《办法》是对于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基本规定,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全面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而为公务员的奖惩、晋升等提供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其中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是重点。在考核标准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办法》明确了考核的程序,包括公务员的自我总结、部门内部评价、上级领导审核以及公示等环节。同时,也规定了多种考核方式,包括日常工作表现评价、年度与聘期考核、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最后,《办法》强调了考核结果的应用,表明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规定了对连续优秀者的奖励措施以及对考核结果不理想者的处理办法。整体上,《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是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