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幼儿园的规范化运营,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进步,我们制定了这部条例。它主要适用于接纳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
根据条例,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全方位的,旨在促进幼儿在身体、智力、品德和艺术等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地方各级政府需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策略,确保幼儿园设置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
特别是对于乡镇和不设区的市,幼儿园的布局方案应在发展规划中明确。政府不仅可以直接运营幼儿园,还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组织和个人投资或捐赠以支持幼儿园的发展。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分层负责制,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幼儿园的宏观指导,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通过这样的体系,我们可以确保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均衡发展。
扩展资料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