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