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员是公务员体系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属于非领导职务,其级别在公务员制度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中定位为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公务员职务分为八种非领导干部分类: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科员职位在事业单位中改称为九级职员。
九级职员及以上的岗位数量要求和管理岗位对应关系如下:
1. 管理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二级至十级职员。
2. 管理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职员岗位。
3. 高级职员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对应二至六级职员岗位。四级及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配备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高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35%左右。
4. 中级职员岗位分为两个等级,对应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0%左右。
5. 初级职员岗位分为两个等级,对应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 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